2025-04-12 08:48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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頻率占用:船舶無線電頻率資源有限,私自增加設備可能導致頻率占用沖突,影響其他船舶的正常通信。
管理混亂:未經批準的設備可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,不利于海事管理部門的統一監管。
安全隱患:未經專業評估和審批的設備可能存在安全隱患,影響船舶的航行安全。
那么,如果公司想在船上加裝一臺VHF設備,并調至專用頻道與場站進行溝通協調。新增無線電VHF設備,就會導致船舶實際配備的VHF設備與《船舶檢驗證書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》中載明的VHF型號和數量不一致,擔心會發生違章行為,那要如何辦理?根據《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范》(2020)描述,機動船舶應按照表4.2.1.1的要求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。具體要求如下:
從上表可以看出,船舶應至少配備一臺VHF設備。船舶增配一臺VHF,理論上是滿足《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范》要求的,在現實場景中,一部分液貨船就配備了2套VHF設備。如大家所知,液貨船的貨物裝卸作業不同于普通貨船的重要差別之一,就是液貨船通常會在面向甲板生活區設有一個貨物操作控制室,相關國際行業組織就要求在室內加裝一臺給值班駕駛員和港口、碼頭等相關部門聯系的固定式VHF設備。
因此,加裝一臺VHF設備理論上是可以的,也滿足法律法規要求。
海事提醒
一、各船舶應按照無線電管理要求,開展無線電設備的自查,確保持有有效的船舶電臺執照和船舶標識證書,無線電設備型號和數量與證書相符。
二、禁止使用非船載無線電設備和私自加裝大功率、未經檢驗的無線電設備。
三、開航前對船上VHF設備進行檢查、調試,確保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,并保持甚高頻守聽。
四、避免長時間占用公共頻道。若需要長時間聯絡,建議在公共頻道建立聯系后,協定其他非工作頻道進一步通訊。